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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接收外院人员进修的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24-08-02浏览次数:12633

为加强我院进修人员管理工作,提高科室人员带教意识和进修人员的劳动纪律,保证培训质量,特制定如下规定,请遵照执行。

1、进修人员应为医学院校毕业后从事医疗保健工作三年以上,到重点科系需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,并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。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科教科联系,由科教科根据院内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安排,并负责制定进修人员的学习计划,确定带教老师和日常管理工作。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办理和接收外院进修人员。

2、进修人员报到时应携带所在单位介绍信、本人身份证、毕业证、执业医师证(复印件1份);进修申请表和进修协议各一式三份。

3、原则上不接收沈阳市学员进修(遗传室不接收辽宁省内学员进修),特殊情况需经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方可接收进修。

4、进修费标准为:重点科系2000/月,其他科室1200/月。食宿自理。报到时一次性交齐。

5、 进修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所内各项规章制度,如有违反照章处罚,不给予进修鉴定,并将处理决定送达原工作单位。

6、进修期间发生医疗纠纷,进修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各承担经济赔偿50%。协议书上有进修人员所在单位、当事人和沈阳市妇幼保健院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

7、进修结束时需经进修带教科室和科教科考核,并做出进修鉴定。

8、办理程序:个人填写进修学习申请表和“协议书”-----→双方单位领导审批同意-----→到财会科缴费-----→科教科岗前培训-----→送进修科室学习-----→进修结束到科教科考核及满意度测评-----→鉴定意见盖章-----→下发《进修合格证明》。




请点击下载:

沈阳市妇幼保健院进修人员申请及鉴定表.doc

接收外院人员进修协议书.doc